1、材料品质
玩具中以用新的或复处理过的材料制成 。如果使用复处理过的材料,必须将其精制以使其危险物含量符合1.3.1的要求。
2、易燃性
玩具中使用的非纺织品(不包括纸)材料不能是易燃的 ,上述易燃定义按照联邦有害物质条例(FHSA)16CFR 1500.3(C)(6)(VI)的规定。为达到试验目的,玩具中使用的任何纺织物应符合16CFR 1610 的要求 。玩具易燃性的测试规程,即对16CFR 1500.44 的说明,在附录A5中。
3、毒性
有毒物质---玩具或用于玩具的材料必须符合FHSA以及根据FHSA所颁布的有关规定。16 CFR 1500.85 中列出了不属FHSA规定的某些种类的玩具 。上述有关规定对有毒、腐蚀性的、刺激性的、敏化的、产生压力的、放射性的、易燃的和可燃性物质规定了限量。应注意的是,有些州对有毒物质的规定可能比联邦规定更严格。
玩具材料中转移元素的最高可溶含量 单位:ppm(mg/kg)
元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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铅(Pb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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砷(As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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锑(Sb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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钡(Ba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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镉(Cb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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铬(Cr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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汞(Hg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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硒 (Se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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限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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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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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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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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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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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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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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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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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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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、定义
带(strap):一宽度明显大于厚度的柔软的材料。
缠结或形成环:绳/带/弹性绳通过合理的可预见的操作形成环。18个月以下的儿童已发展了其大肌肉技巧(如:抓住物体),但其缺乏小巧的动作能力(如:把绳端插入小孔),把绳缠绕轮子多次。所以,通过复杂动作形成的环应被免除。
CPSIA-HR4040
1、定义
儿童产品:为12岁或以下儿童设计并生产的供儿童使用的消费品,包括但不限于儿童玩
具、儿童护理用品。
儿童玩具:为12岁或以下儿童设计并生产的儿童玩耍时使用的消费品。
儿童护理品:为3岁或以下儿童设计并生产的,用于辅助儿童睡眠、喂食,或帮助儿童吮吸或出牙的消费品。
可被放入口中的玩具:指某部分可被儿童放入口吮吸或咀嚼的玩具。如果只能用舌头舔及,则不被视为可放入口中。如果玩具或玩具某部分的尺寸小于5厘米,则该玩具被视可放入口中。
2、含铅量限制规定:
表面涂层材料中的铅:从2009年8月14日开始,16CFR 1303
从600ppm降为90ppm。
铅含量的测试从2008年12月21日后只能用化学分析的方法。
非表面涂层中的铅:
限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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执行时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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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00pp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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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9.2.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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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0pp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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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9.8.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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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pp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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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1.8.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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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对儿童产品的第三方检测
新法案要求对本意为12岁或更年幼的儿童设计的所有消费品都作第三方检测。每个儿童产品的制造商(包括进口商)或者私营专有商标拥有者必须对产品作检测,检测必须由被认可的独立的检测实验室作出,并根据检测结果,出具关于产品符合所有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现行要求的证书。
产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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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公布认可的程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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需作第三方检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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含铅油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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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年9月22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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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年12月22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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婴儿床和奶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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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年10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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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9年1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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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部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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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年11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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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9年2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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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属首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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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年12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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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9年3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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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、强制性玩具安全标准
2010年2月10日起,ASTM F963将成为强制性玩具安全标准。
5、 禁止销售某些含有邻苯二甲酸盐的要求
从2010.2.10后,任何人提供以下产品将不合法。
邻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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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EHP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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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BP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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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BP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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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INP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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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IOP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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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IDP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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限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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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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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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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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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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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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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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